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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校学字〔2017〕23 号)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   作者:   供图:   编辑:mssj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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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学年3000元,具体资助等级和标准,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适时调整。各学院获奖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各学院学生总人数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具有我校学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其评选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信阳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推荐。在辅导员指导下,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由班级评定小组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审批。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信阳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学校审批后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学生个人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提出。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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