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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按期注册的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各学院获奖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各学院的学生总人数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并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七)具有我校学籍。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其评选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推荐。各班级对学生成绩、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条件进行认定、审核后,在辅导员指导下,广泛征求同学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由班级评定小组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审批。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报送的初选名单审核、汇总后,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情况,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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